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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18号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礼,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成都合智合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