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与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39号原告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住所地:遂昌县石练镇金苏村。诉讼代表人朱利红,经营者。被告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大柘镇茶叶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毛海斌,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诉遂昌精诚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遂昌练金利红农资店负担。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