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遵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5号罪犯刘遵敏,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瑞昌市,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遵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遵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11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遵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遵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七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点二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刘遵敏此次减刑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13586元,此次减刑仅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遵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遵敏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遵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