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4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胡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4129号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赵云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百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红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大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邝亚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阳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