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琦雄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林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锋,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林琦雄,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琦雄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林琦雄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