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谭志娥与胡新田、孙维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娥,胡新田,孙维海,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娥。被执行人:胡新田。被执行人:孙维海,被执行人: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1111号。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谭志娥申请执行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胡新田、孙维海(2014)德中民再终字第2号,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谭志娥申请执行德州市东郊第二建筑公司、胡新田、孙维海(2014)德中民再终字第2号一案指定由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