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发唐申请宣告苏莉婷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发唐,苏莉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禄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苏发唐,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苏莉婷(曾用名苏丹),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苏发唐要求宣告苏莉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2009年9月25日下午3时左右,被申请人外出后一直未归,经报警多方查找,至今五年毫无音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苏莉婷(曾用名苏丹),女,1982年11月25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自治县屏山镇秀屏路1号,与申请人苏发唐系父女关系。2009年10月26日14时许,申请人苏发唐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报警,称女儿苏莉婷于2009年9月25日外出后至今未归。2009年10月26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将苏莉婷立为失踪人口查找,至今尚未找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苏莉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苏莉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苏莉婷自2009年9月25日外出后未归,2009年10月26日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将被申请人苏莉婷立为失踪人口查找,至今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有申请人的陈述及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申请人苏发唐要求宣告苏莉婷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莉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琼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建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