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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商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范小顺与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顺,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141号原告范小顺。被告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复兴村。法定代表人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顺与被告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小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顺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元,由原告范小顺负担。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