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通江县诺江镇。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秦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于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