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某、肖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又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戴松毅,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肖某及辩护人戴松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租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东区287号店面。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欲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将该场地提供给“阿俊”(另案处理)用于开设赌场,约定场地费每天1000元人民币。该赌场提供扑克牌供他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营利。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该赌场,负责望风。2015年5月2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被告人王某、肖某以及参赌人员万某、向某等人,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水钱箱一个、TCOM牌对讲机一部(黑色、型号TK-668)、违法所得水钱人民币74800元、赌资43240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共收取违法所得场地费人民币20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由家属代为退缴至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肖某在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隆某、向某、万某、汤某、曾某、钟某的证言,缴获的扑克牌、水钱箱、对讲机、违法所得水钱、赌资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查赌现场记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退缴违法所得收据、房屋租赁合同,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欲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所并收取场地费;被告人肖某受雇于赌场负责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受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能够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肖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折抵八日,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水钱箱一个、TCOM牌对讲机一部(黑色、型号TK-668)、违法所得水钱人民币74800元、赌资人民币43240元及预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场地费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