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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蚌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翔与张星晃、潘绍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张星晃,潘绍江,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余跃进,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蚌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张翔,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星晃,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潘绍江,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张丽蓉,浙江民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系芜湖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何建生。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夏子,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跃进,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锐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诉被告张星晃、芜湖盛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潘绍江、余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翔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翔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