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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旷昌云非法经营罪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法执字第96号被执行人旷昌云,男,汉族,南岳区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没收了被执行人旷昌云的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LenovoIdeapadI46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LenovoIdeapadI460)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