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东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叶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叶东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叶东林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东林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