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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悦、俞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悦,俞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复泉。委托代理人:王强、唐为群。被告:毛悦。被告:俞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悦、俞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悦、俞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善嘉洲物业��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心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