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旭平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旭平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624号罪犯陈旭平,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中一法刑二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旭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旭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旭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旭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旭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