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杨正俊与徐家庆、尹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俊,徐家庆,尹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205号原告杨正俊。被告徐家庆。被告尹腊英。原告杨正俊与被告徐家庆、尹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正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家庆、尹腊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正俊诉称,原告与被告徐家庆系朋友关系。被告徐家庆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徐家庆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杨正俊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3月19日止。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因被告徐家庆与被告尹腊英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家庆、尹腊英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借款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正俊与被告徐家庆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家庆应当返还原告杨正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尹腊英与徐家庆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尹腊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因其未能提供被告尹腊英与徐家庆夫妻关系的有效证据,故本案中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家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正俊借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正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徐家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王春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