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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再跃与旷合林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跃,旷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2号申请执行人李再跃,男,汉族,南岳区人,居民,住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旷合林,男,汉族,南岳区人,居民,住衡阳市南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旷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旷合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岳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