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宜赞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宜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4578号罪犯黄宜赞,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东省广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4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宜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91581.1元,其中黄宜赞赔偿32581.1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宜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黄宜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宜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本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32744.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宜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能积极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且已因其为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宜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