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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场诉被告王柔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场,王柔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赵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柔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场诉被告王柔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场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