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场诉被告王柔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场,王柔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804号原告赵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柔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场诉被告王柔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场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