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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金泽园冷食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金泽园冷食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0132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金泽园冷食厂,住所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贾汪区金泽园冷食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贾汪区公证书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徐贾证经内字第5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重复立案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徐贾证经内字第59号公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许平喜审判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