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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赵某甲(曾用名赵冬霞)。委托代理人王亚峰,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赵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王亚峰、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1991年8月左右她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从1995年3月左右,她发现李某甲经常在外赌博并且在外有第三者。起初,她为了小孩的成长一度采取了忍让的方式,但是李某甲并不悔改,为此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15年11月3日,李某甲离开她住处。由于李某甲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她对李某甲已心灰意冷。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她与李某甲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他赌钱是有的,但系打打小麻将,输的不多,工资多年都是交给赵某甲的。他有与异性朋友一起吃饭的行为,但没有不正当关系。他与赵某甲之间只是为了琐事发生的矛盾,双方仍有夫妻感情,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甲曾用名为赵冬霞。1991年8月左右赵某甲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赵某甲以“赵冬霞”名义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改名为赵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李某甲有赌博的行为及赵某甲怀疑李某甲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11月9日开始分居至今。赵某甲于2015年12月14日起诉离婚,形成此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赵某甲与李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赵某甲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甲严重涉赌或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赵某甲据此主张离婚的依据不足。当然李某甲赌博及与异性交往的行为导致赵某甲不满,李某甲亦应改正其行为,避免赵某甲发生误解,增强互信。赵某甲提出离婚的直接原因是因家庭琐事引发的家庭矛盾,其与李某甲并无根本利害冲突。现李某甲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本院亦认为只要双方今后能互相信任,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对方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希望和可能的。赵某甲与李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赵某甲起诉离婚无法定事由,故对其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赵某甲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赵某甲已预交),由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俞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