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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戴新生与左秋财、邓光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新生,左秋财,邓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戴新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左秋财,无业。被执行人邓光辉,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左秋财、邓光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左秋财、邓光辉在2015年7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戴新生借款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85125元,但被执行人左秋财、邓光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光辉在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西段名人花苑联排复式22栋有房产(产权证号为:A01-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光辉所有的座落在安福县平都镇武功山大道西段名人花苑联排复式22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A01-XX**)。二、被执行人邓光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