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留枝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留枝,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94号原告张留枝,女,生于1957年5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刚,男,生于1984年9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张留枝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留枝诉称,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陆续借给被告李刚460000元,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自2015年9月20日起,每月15日前归还借款的5%,20个月还清所有借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李刚未还款,故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6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张留枝起诉时提供了2015年9月21日还款协议及承诺书各一份,承诺书显示被告李刚向储户们承诺兑付款项等内容,该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留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培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亚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