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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洪彬、张眉苟等与郭继孝、郭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郭继孝,郭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西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李洪彬。原告张眉苟。原告张石英。原告张琳。被告郭继孝。被告郭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与被告郭继孝、郭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