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民初字第0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洪彬、张眉苟等与郭继孝、郭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郭继孝,郭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西民初字第02536号原告李洪彬。原告张眉苟。原告张石英。原告张琳。被告郭继孝。被告郭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与被告郭继孝、郭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彬、张眉苟、张石英、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韩丽娟审判员 王素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