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执字第1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叶新生与蔡玉文、林发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新生,蔡玉文,林发盛,吴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1152-1号申请执行人叶新生,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玉文,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林发盛,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吴秀清,男,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邵武市环保局职工,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新生与被执行人蔡玉文、林发盛、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