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执5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方东,杨奕,李昆,涂巍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肖方东,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奕,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昆,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涂巍娜,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方东与被执行人杨奕、李昆、涂巍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7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奕、李昆、涂巍娜向申请执行人肖方东偿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奕、李昆、涂巍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奕、李昆、涂巍娜在银行的存款1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