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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建华、赵小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建华,赵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247-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建华。被执行人赵小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建华、赵小彬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郝建军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