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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合肥通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通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68号原告合肥通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28号华安家园西苑6幢603室。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被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工业园协达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杨新杰,总经理。本院接收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移送合肥通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缴本案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