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雪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0号罪犯李雪松,男,46岁(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1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雪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现已缴纳)。李雪松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中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2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对罪犯李雪松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李雪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李雪松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雪松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雪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雪松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雪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