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洪成法犯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成法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66号罪犯洪成法,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沭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成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3600元。宣判后,被告人洪成法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洪成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成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八分。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共入账2076元,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洪成法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但其考核期内入账较高,有财产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裁定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洪成法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原判决情况,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成法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