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特字第33号成某某申请张某某宣告公民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特字第33号申请人成某甲,女,200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成某乙,女,201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申请人成某丙,男,201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成某丁,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之伯父。被申请人张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之母亲申请人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诉称,申请人之母张某于2013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张某为失踪人。经查,张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申请人之母亲,张某于2013年7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于2013年离家出走后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符合本案利害关系人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四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