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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成万军申请执行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万军,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成万军,男,生于1974年5月21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大榆镇星光村。法定代表人田光友。申请执行人成万军与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恒峰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将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移交价格评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申请执行人对此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执字第6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堂富审判员  赵 凯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敬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