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民,刘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刘玉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玉英同意以(2013)齐法执字第212号卷宗执行款抵顶(2015)齐法执字第1260号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赵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 王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