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辩护人龚永茂、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5)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清儿,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龚永茂、张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从澳门“阿浩”处(另案处理)获得赌博网址、账号及密码(网址为http://1683168.com,账号为mgh1977),并提供给茅国海(已判刑),约定世界杯结束后按该账号内有效金额的1.1%返利给被告人茅国海。茅国海遂使用该账号和密码进入赌博网站,采取网络赌球形式,供他人投注参与赌博。截至同年7月1日,该账号内的投注金额达594万余元,有效金额达35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通过该赌博账号投注金额100万余元,获得返利1万余元。2015年7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中山立交桥下被抓获。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退缴赃款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已决犯茅国海的供述,证人孙某、周某、张某、龚某、汪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短信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退赃款票据,本院(2015)甬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退赃,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晓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