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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亚玲与徐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玲,徐富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李亚玲,胜利油田众安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徐富存。原告李亚玲与被告徐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富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玲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诺2月归还。后被告一家人不知去向,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被告徐富存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徐富存向原告李亚玲借款70000元,原告李亚玲将7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徐富村,被告徐富存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李亚玲现金柒万元整,期限二个月。该借款被告徐富存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亚玲陈述及原告李亚玲提供的借条一份、银行取款记录一份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玲与被告徐富存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李亚玲请求被告徐富存偿还借款7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富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富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亚玲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峰人民陪审员  许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长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