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八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八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行初18号起诉人吴八妹,女,195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起诉人吴八妹于2016年1月14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恢复起诉人父亲吴洪田“58城迁”身份;利用省委办发[1993]31号文件,安置起诉人兄妹子女;撤销杭信访[2003]14号“关于吴八妹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撤销两个杭信访[2006]13号“关于吴八妹同志信访问题办理意见”;归还起诉人的申请报告;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上访、上诉、误工、车旅等费用。本院认为,起诉人吴八妹所诉的“58城迁”人员安置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针对杭信访[2003]14号“关于吴八妹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及杭信访[2006]13号“关于吴八妹同志信访问题办理意见”提起的诉讼,属于信访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起诉人曾于2003年及2005年分别针对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相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八妹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李晓丽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