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钰茹与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茹,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王钰茹。委托代理人谢先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隆和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早早(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钰茹为与被告杭州世茂新领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钰茹委托代理人谢先进、被告世新公司委托代理人傅早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钰茹诉称,2014年12月6日王钰茹与世新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王钰茹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5年9月22日世新公司向王钰茹发书面收房通知书,王钰茹收房时发现世新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的平面图户型不一致,并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王钰茹拒绝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王钰茹发函告知世新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及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表示不同意收房,但世新公司拒收王钰茹所发的拒绝收房告知函。原告王钰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世新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62000元。二、判令被告世新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7240元(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二暂计算180天)、逾期办证违约金810元(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暂计算90天)。被告世新公司辩称,一、关于修复费用。世新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证明��案房屋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不存在王钰茹所说的严重的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不存在王钰茹所说的维修费用问题。若王钰茹认为涉案房屋有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鉴定。二、逾期交付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宽限期到2015年9月30日止,而世新公司于2015年9月19日寄送了交付通知书,约定在9月25日交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在2015年8月6日取得,因此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况。三、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1附图与涉案房屋实际不一致,是附图贴错导致。该情况未给王钰茹造成实际损失,9幢1单元604室房屋在王钰茹购买前购买后交付时都未发生变化。房屋买卖中买方最关注的应当就是位置、价格和户型,而王钰茹整个确认购买过程较长,王钰茹应当清楚自���买的是什么房屋。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7日,王钰茹与世新公司签订杭州世茂·茂悦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意向物业为世茂·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10月27日、10月31日、11月1日,王钰茹支付了上述房屋的预售定金2万元、10万元、4万元。2014年12月6日,王钰茹(买受人)与世新公司(出卖人)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杭州市江干区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总价款159万元;交付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前,不能按期交付的买受人同意给予3个月宽展期(即至2015年9月30日);逾期交付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3%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出卖人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逾期交付不超过90日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承担违约责任,超过90日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等等。王钰茹已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59万元购房款。2015年8月13日,王钰茹与世新公司签订杭州茂悦府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王钰茹向世新公司购买了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房屋,双方就杭州茂悦府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王钰茹向世新公司购买杭州茂悦府地下557号车位的使用权,等等。涉案房屋所在工程于2015年8月6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2015年9月21日,世新公司向王钰茹邮寄了房屋交付通知书,���知王钰茹于9月25日前往办理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9月26日王钰茹前往收房,但拒绝收房。另查明,涉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平面图显示该房屋南面小房间外为阳台,南面大房间外为飘窗,平面图右下角标注为“B3(9#)第二层04室”。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房屋南面大房间外为阳台,南面小房间外为飘窗,其结构与合同附件一平面图不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王钰茹提交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世新公司提交的商品房认购书、预售定金发票、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通知书、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王钰茹与世新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的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房屋结构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不一致,王钰茹坚持要求世���公司交付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的房屋,而世新公司主张合同所附平面图贴错了、其公司现无法交付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的房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涉案的茂悦府9幢1单元604室房屋结构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不一致,即使世新公司主张的平面图贴错的理由不成立,世新公司也无法交付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一致的房屋,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王钰茹不能要求实际履行。王钰茹提出的赔偿房屋修复费用、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以实际履行为前提,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原告王钰茹的诉讼请求。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50元,由原告王钰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