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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796号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0层之三。法定代表人曾晨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涛、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坑内村水立社27号。法定代表人林环花,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宫路73号意达顺净菜门市部。负责人曾玉云,总经理。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仁前社114号。法定代表人曾玉云,总经理。被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喜华,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厦港卤鸭店、厦门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反诉原告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厦门市艺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