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刘照柱、陈宜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刘照柱,陈宜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17号金泰商办楼1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照柱,农民。被告陈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照柱、陈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代理审判员 孔令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