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尤利刚诉被告马亮廷、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利刚,马亮廷,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724号原告尤利刚,男,生于1977年7月22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两渡镇军营坊村148号。委托代理人尹德荣,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勇,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亮廷,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灵石县人。被告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索洲村。法定代表人陈管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利刚诉被告马亮廷、灵石县晋益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亮廷存款25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亮廷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