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淮南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东萍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李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廖光梅,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东萍,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东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东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东萍存款492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