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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理容与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理容,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3009号原告吴理容,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艳亮,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玲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理容诉被告郑州大中原摄影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理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理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理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理容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