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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申请执行李家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李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被执行人李家亮。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家亮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借款本金113968.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7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925.00元,及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亮有位于凯里市营盘西路的房屋一套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家亮及案外人杨婷共同所有的位于凯里市营盘西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字第0000****号,建筑面积118.13平方米)。该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予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抵押等手续,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在被查封的财产上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家亮在三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