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倩与被执行人胡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倩,胡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沈倩,女,汉族,生于1988年7月2日,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倩倩,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5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泸仲执审他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倩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胡倩倩所有的坐落于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地下车库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勇审 判 员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熠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