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彭泽辉盗窃、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093号罪犯彭泽辉,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彭泽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罪犯彭泽辉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呈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彭泽辉的缓刑,以被告人彭泽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500元(已缴纳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彭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7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缓刑期间又犯罪,系残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残犯审批表及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彭泽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泽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