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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宗云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119号罪犯陈宗云,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融刑初字第9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宗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交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宗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宗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一月至二0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六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宗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宗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