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维凤、仲启艳等与仲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凤,仲启艳,仲启兵,仲启朋,仲伟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860号原告王维凤,居民。原告仲启艳,居民。原告仲启兵,居民。原告仲启朋,居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伟友,居民。委托代理人马雯,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维凤、仲启艳、仲启兵、仲启朋与被告仲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启朋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被告仲伟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凤等人诉称,2010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王维凤丈夫仲崇华借款3万元,并有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仲崇华于2015年6月27日去世,原告作为仲崇华的继承人向被告追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仲伟友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仲伟友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已经偿还了该笔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被告仲伟友向债权人仲崇华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一张交仲崇华持有,约定还款时间为二个月以内。2015年6月27日,债权人仲崇华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王维凤、长子仲启兵、次子仲启朋、长女仲启艳、父亲仲伟学,仲伟学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原告王维凤、仲启艳、仲启兵、仲启朋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仲伟友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仲伟友认可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但辩称该笔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并且已经在借款到期后的第三天连本带息还清该笔借款。原告方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人樊某陈述自己在2015年2月份送仲崇华到仲伟友家要钱,当时自己在外面等了半个多小时;证人闫某陈述曾于2013年8、9月份在村里遇到去仲伟友家要钱的仲崇华,仲崇华跟他说仲伟友不给本金也不给利息。被告仲伟友辩称已还清借款,未提交证据证明。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户口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王疃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声明、录音及书面材料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仲伟友向债权人仲崇华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人仲崇华去世后,四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仲伟友主张权利。被告仲伟友辩称借款已偿还完毕,同时辩称该债权已过二年诉讼时效。因四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债权凭证尚保存在原告处,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故对被告仲伟友关于借款已偿还完毕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通过证人出庭证实,债权人仲崇华曾多次索要借款,既能证明该笔借款未有偿还的事实,也能证明债权人仲崇华对借款多次主张权利的事实。综合本案案情及证据,本案借款虽约定了还款时间,但不能排除债权人仲崇华在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仲伟友主张权利的情况。债权人仲崇华于2015年6月去世,四原告作为仲崇华的继承人及时行使权利,对诉讼时效应从宽认定,不能认定本案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诉讼中,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原告王维凤、仲启艳、仲启兵、仲启朋要求被告仲伟友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仲伟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维凤、仲启艳、仲启兵、仲启朋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仲伟友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吉陈荣根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