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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慧兰诉赵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兰,赵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号原告:卢慧兰,住新疆伊宁市。被告:赵玲莉。本院受理原告卢慧兰诉被告赵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慧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慧兰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