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慧兰诉赵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兰,赵玲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162号原告:卢慧兰,住新疆伊宁市。被告:赵玲莉。本院受理原告卢慧兰诉被告赵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慧兰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慧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慧兰负担。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