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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红与张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红,张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9号原告王德红,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道友,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红与被告张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