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德红与张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红,张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59号原告王德红,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张道友,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红与被告张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德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