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行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秀芬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芬,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行终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秀芬。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617号。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含玉,该局法制处科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300号。法定代表人葛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敬智,该局法制信访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成亮,该局站前派出所副所长。上诉人赵秀芬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秀芬以上诉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秀芬撤回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秀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秀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凯群审 判 员 王春山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鹭荻 来源:百度搜索“”